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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為何單純的發現不能列為發明專利之類型?
ANS:
因為創作係「發明」要素之一,故如「礦石」等天然物及自然現象之發現等,僅為一種發現行為,並無創作行為,亦非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所以非屬發明之類型。但若因人類的勤勞之創作行為,而自天然物分離所得之物質,例如化學物質,則屬於經由創作行為而得之「發明」。也就是說,凡將所發現的自然現象,改換成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則屬於經由創作行為而得之「發明」,並非僅為一種發現行為。
關鍵字:
商標,
商標註冊,
註冊商標,
商標申請,
申請商標,
自創品牌,
專利,
專利申請,
申請專利,
發明,
存證信函,
契約書,
合約書,
和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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