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第22條

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
二、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發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有前項各款情事,並於其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者,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一、因研究、實驗者。
二、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者。
三、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漏者。
申請人主張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者,應於申請時敘明事實及其年、月、日,並應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
發明雖無第一項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公證 公證人 民間公證人 公證結婚 契約公證 當舖 律師 律師事務所 法律諮詢 連世昌律師 法律諮詢 台北律師 桃園律師 專利 專利申請 專利申請 申請專利 專利 發明 專利申請 專利 關鍵字 商標註冊 商標申請 商標 註冊商標 商標設計 自創品牌 商標 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 律師事務所 律師 律師公會 台北律師公會 律師費用 律師諮詢 桃園律師公會 律師查詢 法律諮詢 法律扶助會 法律顧問 商標註冊答客問 商標申請答客問 商標申請費用 申請商標答客問 申請商標多少錢 專利申請答客問 專利申請費用 專利申請流程 申請專利答客問 申請專利費用 商標設計 台灣商標註冊 商標註冊申請書 商標註冊查詢 當舖
姓名:吳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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