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第40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對於申請案公開後,曾經以書面通知發明專利申請內容,而於通知後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為商業上實施之人,得於發明專利申請案公告後,請求適當之補償金。

對於明知發明專利申請案已經公開,於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為商業上實施之人,亦得為前項之請求。

前二項規定之請求權,不影響其他權利之行使。

第一項、第二項之補償金請求權,自公告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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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吳小姐
TEL:0928497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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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達人